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76號原告 賴玫玲 送達代收人 陳寶雲 被告 吳惠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20號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請求及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446,08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惠珍被訴加重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2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卓春慧
法官吳育汝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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