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8號原告 劉芝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亦倫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