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282號
原 告 港都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蓓蓓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廣告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路觀育樂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301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