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8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蕭昌輝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之父因罹患大直腸癌,甫經手術現又發現腸道內疑似不明腫瘤,致被告甚為掛念並思就近照料,若蒙交保,必將準時到庭,否則願受最重刑度之處罰,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且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難以確保日後審判之順利進行,具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乃於民國96年9月12日裁定予以羈押。茲查前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且聲請人之聲請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不得駁回其聲請之情形,故其上開聲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碧玲
法官沈培錚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