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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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36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6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被訴傷害、侵入住宅、公然侮辱、毀損他人物品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乙○○為兄妹,甲○○因不滿乙○○於民國99年5月27日晚間未至宜蘭縣○○鎮○○路○○號處理甲○○與其胞弟爭吵之事,遂於99年5月28日上午7時許,至乙○○位於宜蘭縣○○鎮○○路○段○○○巷○○號住處大聲咆哮要求乙○○出面處理,甲○○聽聞在屋內之乙○○回話表示長久均無法處理甲○○與其胞弟之事後更加氣憤,遂基於公然侮辱、侵入住宅、毀損及傷害之犯意,在乙○○住處外之公眾均可見聞之地點,口出「幹你娘雞巴」等語,足以貶損乙○○社會評價,並上前徒手猛力拉扯乙○○住處上鎖之門把,造成門把鎖頭損壞而不堪用,甲○○開啟住處大門後,未經乙○○或住居該處之人同意,無故侵入乙○○之住處,並出拳毆擊乙○○之臉頰,一路拉扯乙○○至住處外,以致乙○○摔落地面,再以腳踹向乙○○,造成乙○○受有左臉挫傷,左膝、左足、左肘、上下肢多處挫擦傷及左足第二趾趾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甲○○分別涉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侵入住宅、公然侮辱、毀損他人物品案件,起訴書認係分別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06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第354條之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第308條第1項、第314條、第35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紙在卷可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被告所犯上開傷害、侵入住宅、公然侮辱、毀損他人物品罪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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