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813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之7丁○○
4號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於起訴時,係分別在臺南縣善化鎮及桃園縣龜山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同法第20條前段之規定,各該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則本件自應由上開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暨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