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417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參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柒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  日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吳進安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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