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立昌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1│刑法第320│有期徒刑│98年12月24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2月22日│││條第1項│4月││99年度簡字第59號│││││││刑事簡易判決│││││││││├─┼─────┼────┼──────┼────────┼──────┤│2│刑法第320│有期徒刑│99年2月17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4月12日│││條第1項│3月││99年度基簡字第24│││││││4號刑事簡易判決│││││││││├─┼─────┼────┼──────┼────────┼──────┤│3│刑法第320│有期徒刑│98年7月5日│本院99年度易字第│99年5月17日│││條第1項│5月││213號刑事判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