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一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盛鴻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盛鴻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江翠萍法官張國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子傑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