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8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四九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五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玲┌───────────────────────────────────────────────────┐│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五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1│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合作金庫銀行淡水分│柒萬元│QK0000000│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行│││日│││分公司│││││├─┼─────────┼─────────┼─────────┼─────────┼─────────┤│2│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合作金庫銀行淡水分│肆仟零壹拾陸元│QK0000000│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行│││日│││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