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木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林海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木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林海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