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吳欣儒
被   告  魏王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沙交簡字第2號),經原
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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