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57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陳秀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 張耿山 之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之管理報酬酌定為新臺幣柒仟貳佰陸拾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耿山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轄內單位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前經本院以93年度財管字第1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張耿山之遺產管理人,復以94年度家催字第2號民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依法進行公示催告程序。查被繼承人張耿山遺有坐落雲林縣○○鎮○○段○○○○○號等持分土地7筆,業經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中,聲請人已遵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依民法第1183條得請求管理報酬,惟因被繼承人張耿山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數額,聲請人為恐應得之管理報酬無法獲得給付,故爰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以上開土地之鑑定價格新臺幣(下同)726,000元為計算標準,聲請本院酌定該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即7,260元為管理報酬;至於上揭轄內單位因於102年1月1日改制,而由聲請人依法承受其權利義務等語,並提出本院93年度財管字第16號民事裁定、94年度家催字第2號民事裁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6月23日雲院通105司執甲字第12457號民事執行處通知,及行政院令(均為影本)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又遺產經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者,應將管理期間墊付之費用聲請法院裁定,並聲請優先分配。民法第1183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張耿山所遺留坐落雲林縣○○鎮○○段○○○○○號等持分土地7筆,業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拍賣中,而上揭土地之鑑定價格合計為726,000元,此有前揭民事執行處通知影本在卷可稽,應屬真實,則聲請人依前揭「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請求管理報酬於7,260元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由遺產中優先分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拓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李文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