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05號聲請人億聖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順億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2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0年1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2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0年1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全文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至110年4月13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正┌───────────────────────────────────────────┐│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和泰產│億聖模│玉山商業│0000000000000│150,616元│109年12月10日│DA0000000│││業股份│具有限│銀行岡山│││││││有限公│公司│分行│││││││司│││││││││ 詹榮典 │││││││├──┼───┼───┼────┼───────┼─────┼───────┼─────┤│002│ 輝能工 │億聖模│台灣中小│00000000│24,589元│109年12月10日│AH0000000│││業股份│具有限│企業銀行│││││││有限公│公司│岡山分行│││││││司│││││││││ 薛秀琴 │││││││├──┼───┼───┼────┼───────┼─────┼───────┼─────┤│3│勝續企│億聖模│臺灣新光│00-0000000│23,146元│109年10月15日│CZ0000000│││業有限│具有限│商業銀行│││││││公司│公司│彌陀簡易│││││││ 王永福 ││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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