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4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4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44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朱玉惠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文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4424號)
(一)緣相對人陳文賢於民國100年6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5620元整。
1.其中141101元整,自民國102年0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其中114519元整,自民國102年0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95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55620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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