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25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逸暄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書記官蘇冠璇附表:
一、聲請人陳報其聲請清算前2年內每月所得,即自民國100年11月至101年9月每月所得為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自101年10月至102年10月每月所得為1萬2,500元,惟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為1萬6,009元,事聲請人應陳報其聲請清算前2年就每月所得不足支應每月必要生活費用部分,係如何支應?或係縮減何部分之必要生活費用,以支應前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並請提出相關證明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