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08號原告 王美玉 原告 王煙源 輔佐人 王周鈴 共同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師凱 律師被告 陳清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2編號1所列權狀字號中關於「101北古字2322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1北古字23222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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