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緝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緝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滄華選任辯護人許漢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滄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王滄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03年2月1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5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以上係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