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9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香畜牧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義昌 上列聲請人與成鴻畜牧場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成鴻畜牧場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9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香畜牧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義昌 上列聲請人與成鴻畜牧場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成鴻畜牧場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