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40號聲請人 蔡吳秀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曼勝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抵押權人如係受讓第三人移轉之抵押權擔保債權及抵押權,應先對債務人踐行債權讓與通知之程序。故請釋明本件債權讓與之通知是否送達相對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三、請提出相對人李曼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