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81號原告屏東縣滿州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順發朱潘水妹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茲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朱順發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萬8,34
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5,95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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