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26號原告 邱鄭梅 原被告 鄭登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96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 邱鄭梅原 對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96號,被告鄭登基毀損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吳育汝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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