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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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40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宗聖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義隆 即大保企業行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