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
市中西區戶政事務所)上列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經傳、拘無著,有送達回證及拘提報告附卷可憑,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