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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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375號聲請人乙○○○
99號3樓(臺北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8年6月24日死亡,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甲○○之除戶戶籍謄本為證。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顯示,聲請人之父親欄位為空白,母親為 陳方奈妹 ,而被繼承人甲○○之父、母則分別為 邱運金 、 邱徐 娘妹,是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之父母不同,聲請人並非被繼承人甲○○之妹,非屬民法第1138條所列之法定繼承人,聲請人自無繼承權可拋棄,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