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947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乙○○於民國94年11月30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504萬元之抵押權與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已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12月5日起向聲請人申請借款2筆合計420萬元,其貸款金額、尚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約定詳如附表㈠所示,立有借據2紙為憑,詎相對人僅繳付本息至95年5月5日即未再履約,依借據條款第10條約定,所欠本金412萬2042元,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亦無效果,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玆受償。並提出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增補條款約定書、催收款項分戶帳、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資料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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