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480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2,
1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
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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