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1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阮俊智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余訓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裁定,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2年度抗字第147號裁定發回本院更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阮俊智之母親在住院,希望能夠交保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前有多次經通緝之紀錄,有相當理由認有高度逃亡之可能性,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3月29日執行羈押在案。然被告因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4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確定,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業以
102年執子字第3158號案件,執行上開罪刑,並於102年6月17日向本院借提解送執行(刑期起算日期:102年6月20日;執行期滿日:108年2月21日)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6月17日 南檢玲子 102執3158字第35188號函文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19號案卷第130至141頁),本件被告既已於102年6月20日解送執行有期徒刑,被告之羈押亦經本院於102年6月21日予以撤銷在案,有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19號102年6月21日裁定1份在卷可憑,故被告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委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鄭雅文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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