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3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3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03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壹萬玖仟陸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0395號│├──────┬──────┬──────┬───┬──────────┤│請求金額│本金│利息計算方式│年息│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新臺幣)││││├──────┼──────┼──────┼───┼──────────┤│││自民國86年12│9.95%│自民國87年10月8日起│││2,814,512元│月30日起至清││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償日止││10%計算之違約金││3,119,632元├──────┼──────┼───┼──────────┤│││自民國87年10│9.95%│自民國87年10月8日起│││305,120元│月8日起至清││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償日止││1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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