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174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174號

原告 曹家瑜

被告 黃建量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130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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