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193號
原告 楊家宜
被告 陳金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3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梁家贏
法官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維倫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193號
原告 楊家宜
被告 陳金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3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梁家贏
法官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維倫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