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醫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醫字第7號原告 黃文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森 醫院等人間109年度醫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