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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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事件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2號原告 謝明星 被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代表人 吳耀南 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複代理人 魏光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事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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