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59號原告 劉進富 上列當事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表明當事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未表明被告為何人,亦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109年6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可參。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具狀表明當事人,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廖穗蓁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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