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塗銷抵押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53號原告 邱淑敏 被告 林毅明 當事人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塗銷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1460建號房屋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而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係新台幣(下同)2,73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