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0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安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2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安莨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見本院卷所附103年7月7日受刑人陳安莨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17號判決有罪,於102年10月8日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亦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89號、103年度訴字第173號判決有罪確定,所判處之刑度均詳如附表所載,且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8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查附表編號1之罪雖得為易科罰金,但與附表編號2、
3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念儒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04.27│102.04.16│102.06.28│├────────┼───────┼───────┼───────┤│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2年│嘉義地檢102年│嘉義地檢103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563│度毒偵字第981│度毒偵緝字第11│││號│號│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517號│689號│17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9.11│103.02.27│103.04.29│├───┼────┼───────┼───────┼───────┤││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517號│689號│173號││判決├────┼───────┼───────┼───────┤││判決│102.10.08│103.03.20│103.05.1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2年│嘉義地檢103年│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685號│度執字第1405號│度執字第2348號│││(103執緝38)│(編號1、2定應││││(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執行有期徒刑1│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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