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318號
原   告  施耀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輝賢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萬84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