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秩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21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李鴻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6年9月29日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6349497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鴻昌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
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1月9日起至同年9月20日止。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前及南昌路2段232
號前。
(三)行為:分別以公用電話,撥打110警察報案專線,謊報臺
北市○○區○○○路○段○○○號彩券行違法經營地下
簽賭及販賣黑心彩券(共計50次),無故撥打110
警察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
二、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
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定
有明文。查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
線,經勸阻不聽,為被移送人於警訊時所自承,並有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及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賭博、色情案件一
覽表在卷可稽,是被移送人之違序行為,堪以認定,應依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之規定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之
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蘇炫綺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