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調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張伯駿
相 對 人 廖家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家揚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
遺產清冊;民法第1151條、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有如附表
所載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原告起訴
尚有以上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
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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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補正事項│說明│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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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
││本、遺產清冊、繼承系│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
││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
││謄本及被繼承人有無向│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
││法院為拋棄或限定繼承│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
││等事宜,逾期未補正,│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
││則駁回本件訴訟。│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
│││法院95年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要旨│
│││參照)。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
│││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
│││文,故應以全體繼承人一同起被訴│
│││,當事人始為適格。本件原告起訴│
│││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未提出全部遺│
│││產為分割對象,且未補正全體繼承│
│││人姓名及住居所,致本院難以確定│
│││遺產分割之對象及範圍,茲限期命│
│││原告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
│││人戶籍謄本、遺產清冊、繼承系統│
│││表、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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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
││所列全部遺產各繼承人│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
││之應繼分比例。並依被│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
││告廖家揚因分割被繼承│分別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
││人全部遺產所受利益定│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277號民事│
││規定所定費率,補繳裁│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民法第242│
││判費,逾期未補正,則│條前段所稱之代位權,係為保全債│
││駁回本件訴訟。│權得獲滿足之目的,基於債之效力│
│││而生之實體上之權利,並由債權人│
│││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而│
│││非自己之權利(最高法院99年度台│
│││抗字第422號裁定意旨參照),是│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
│││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
│││之。本件原告既係代位被告廖家揚│
│││分割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則依前│
│││揭說明,應依起訴時被繼承人全部│
│││遺產之總價額,按應繼分比例計算│
│││被告廖家揚繼承自被繼承人遺產所│
│││受利益為準,爰定期命原告查報被│
│││告廖家揚因分割被繼承人全部遺產│
│││所受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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