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加重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五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加重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不予減刑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加重竊盜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89年6月27日至│90年7月間某日至│90年10月27日至│││90年2月7日│90年10月13日│90年1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0年度偵│臺中地檢91年度偵│臺中地檢91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2926號│字第288號│偵字第284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0年度易字第│91年度訴字第│91年度訴字第││事實審││716號│1124號│2344號││├────┼────────┼────────┼────────┤││判決│91.01.15│91.08.27│91.11.27│││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0年度易字第│91年度訴字第│91年度訴字第││判決││716號│1124號│2344號││├────┼────────┼────────┼────────┤││判決│91.04.08│91.09.30│91.12.16│││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款│210條、第212條│第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第8條第1項、第│、第8條第1項、第│、第8條第1項、第│││11條│11條│11條│├────────┼────────┼────────┼────────┤│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15日││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1年度執│臺中地檢91年度執│臺中地檢92年度執│││字第3329號│字第10353號│字第231號│└────────┴────────┴────────┴────────┘┌────────┬────────┬────────┬────────┐│編號│4│5││├────────┼────────┼────────┼────────┤│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2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0年10月27日至│86年5月7日至││││90年11月26日│86年5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1年度毒│雲林地檢94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2843號│字第321號││├───┬────┼────────┼────────┼────────┤││法院│臺中地院│台南高分院│││├────┼────────┼────────┼────────┤│最後│案號│91年度訴字第│95年度上訴字│││事實審││2344號│第283號│││├────┼────────┼────────┼────────┤││判決│91.11.27│95.04.25││││日期││││├───┼────┼────────┼────────┼────────┤││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1年度訴字第│95年度台上字│││判決││2344號│第3807號│││├────┼────────┼────────┼────────┤││判決│91.12.16│95.07.13││││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201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條例│、第8條第1項、第│││││11條│││├────────┼────────┼────────┼────────┤│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3月15日│不予減刑│││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2年度執│雲林地檢95年度執││││字第231號│字第19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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