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14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1418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參萬柒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丙○○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