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勞執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執字第3號聲請人 朱亦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明泰 即云禾室內設計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固據其提出民國113年5月7日臺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然就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一節,未見聲請人釋明之,是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聲請人指定受償之金融機構帳戶,自兩造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之日即113年5月7日迄今之內頁明細(提出之內頁應連續不中段;如為網路列印者,需可辨識何人之戶名及帳戶),或其他程度相當足徵相對人未履行義務之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朱家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