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投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湯意妹 被告 梁維昇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邱寬愉 上列被告等因106年度投交簡字第5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南投簡易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張國隆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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