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97號聲明人 張紜禎 上列當事人聲明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此為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第127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辜嘉宏 於民國106年3月20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路○段00號,有聲明人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本件聲明人聲明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陳報遺產清冊,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