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7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務人 吳政鴻 債務人 張晨農張弘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叁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遲利息及按延遲利息加計兩成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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