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26號聲請人 陳俊明 相對人 許朝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24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存續期間自95年7月20日至100年7月19日,清償日期100年7月19日,以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並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尚有736,656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抵押借款契約書(以上為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業已屆至,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12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福興鄉│福安││400│旱│00│08│68.49│全部│重測前:管嶼厝│││││││││││││段麥嶼厝 小段 │││││││││││││455地號。│││││││││││││因分割增加地號│││││││││││││400-1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