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小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
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3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38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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