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103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縣○○鄉○○村○○街○○○巷○○
號,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個人基本資料結果單在卷可稽,是
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應依其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之法理,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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