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099號原告誌群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9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