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044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40,600,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0,1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潘惠梅